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16 作者:创新创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创业实训,提高学生的创业技能,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孵化园是校内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规范引导园区内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实践,使大学生及其创业团队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 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孵化园的日常管理作。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创业团队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指导创业团队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三)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

(四)发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五)定期开展“创业沙龙”活动,组织大学生创业团队分享创业心得,交流创业经验,提升创业技能;

(六)为达到退出条件的创业团队办理退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手续;

(七)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入驻条件

申请入住大学生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含毕业三年内学生)及其创业团队;

(二)创业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与本专业、学科联系密切的创业项目、创新的创业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三)申请入驻孵化园的团队应该具有较好的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四)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无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六)自觉遵守孵化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入园所需材料

(一)《广西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申请表》;

(二)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学院证明,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入园程序

(一)创业团队如实提出申请,并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专家对创业团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创业团队进行入驻答辩;

(四)创新创业学院审定入园团队名单;

(五)通过审批的创业团队在接到入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创业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 孵化园管理

第八条 条件保障

(一)孵化园为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办公条件等基本设施,保障入驻单位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创新创业学院为入园单位的孵化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争取资金支持。

第九条 管理与指导

(一)创新创业学院对入园单位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确保创业团队合法经营;

(二)创业团队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三)入园单位不得转租园区场地,不得擅自对孵化园内的设施进行改造,不得损坏或转移孵化园内的设施。

第五章 驻园期限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团队入园年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适当延长驻园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入驻团队的退出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退出:入园企业与孵化园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第十三条 自动申请退出:入园团队在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团队须提前15天向办公室提出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第十四条 孵化成功后退出:对成功孵化出壳的团队,须提前15天向办公室提出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同时,办公室将推荐该项目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园或帮助联系其他适合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责令退出: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办公室发出《入驻单位退出通知书》,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孵化园:

(一)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

(四)严重影响孵化园内秩序的;

(五)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自有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